针对涉案动图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问题,首先,涉案动图均完整截取自涉案电影,用户对涉案电影画面内容几乎没有进行独创性的处理,并没有形成新的表达;其次,涉案动图已经对其截取的部分涉案电影的单帧画面或连续片段构成实质性替代,公众可以通过涉案动图获得部分涉案电影的画面;再次,涉案动图的传播可能会影响原告授权业务的正常开展。故法院认为,涉案动图在涉案网站上的传播不构成合理使用。
针对被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问题,涉案电影具有较大的受众群体和一定的知名度,且从网络公司工作人员在审核涉案动图时为动图添加的“内容”“标签”和对动图做的“归类”可以看出,网络公司作为专业动图制作、分享平台的运营方,应当知道用户上传涉案动图可能构成侵权,却未尽到基本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对侵权后果的产生具有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上海杨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网络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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